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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邻里小事争执致大打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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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同村邻里,却因小事争执大打出手。信宜一妇女由于采取暴力方式致人受伤,最终既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5日,后来又被法院判决赔偿损失。近日,信宜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权纠纷案件,在法院的公正判决下,被告最终服判息诉,及时向原告履行了判决义务,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回放

今年32岁的妇女吴某群与68岁的家婆梁某玲家住在信宜市城郊某村,与彭某英毗邻而居,两家曾因琐事发生过争吵。去年10月的一天早上7时许,彭某英认为吴某群家的木板堆放占用自家的地方,遂与梁某玲、吴某群再次发生争执。此时,彭某英的女儿李某玲(32岁)回家探母,见状便加入“骂战”为母亲助阵。争执中,李某玲的妹妹从住宅处走出,走近吴某群对其进行手机视频拍摄。不久,李某玲的妹妹停止拍摄,李某玲也准备驾驶摩托车离开。因之前李某玲妹妹曾经将发生争执的视频放上微信并产生了舆论影响,梁某玲便对吴某群说:“她拍你,你也拿手机拍她,也放上网。”吴某群遂上前对李某玲的妹妹等进行手机拍摄。李某玲见状就下车,对吴某群进行拉扯,并试图抢夺吴某群的手机删除视频。后吴某群被李某玲摔倒在地,导致其手部、头部等受伤。吴某群住院治疗14天,经鉴定,其伤情构成轻微伤。因吴某群的家人报警,公安干警对吴某群、李某玲进行了询问。去年11月,信宜市公安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李某玲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罚款200元。随后,吴某群就其支出的医疗费多次向李某玲索赔遭拒绝,遂起诉至信宜法院,请求判令李某玲赔偿医疗费及其他损失合计共1.98万余元。

法官释法

信宜法院民一庭对该案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双方发生矛盾时不能冷静处理,而是采取暴力方式导致了原告受伤,侵害其人身权益,应当赔偿其医疗费等费用支出。但原告未经他人允许,便用手机对其进行拍摄,系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认知到被告在事发时因之前争执情绪已经十分激动,却仍对其作出手机拍摄的挑衅行为,导致被告向自己实施了侵权行为。原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主观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的民事责任。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责任,依法确定由被告承担70%的责任、原告承担30%的责任。经核实原告吴某群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为11513.7元。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付8059.59元(11513.7元×70%)给原告。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不上诉,并由被告及时向原告履行了判决的义务。

茂名日报记者 陈牧云 通讯员 陈严 陆富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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