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翻译协会章程
广东省茂名市翻译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
本会定名为茂名市翻译协会。简称:茂名市译协。英文名:Translators Association of Maoming City (TAM)。
第二条:性质
本会是由茂名市与翻译工作相关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专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宗旨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以“三个代表”要求协会的行为,提倡辨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团结和组织全市专业和业余翻译工作者,开展外语翻译工作的研究和国内外学术交流,提高我市翻译工作者翻译水平,充分发挥全市翻译工作者的积极作用,为促进改革和对外开放,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茂名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茂名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茂名市油城六路五号大院科技局东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会员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必要时举办翻译理论和实践的研讨
会或讲座,提高外语翻译水平;
(二) 根据社会的需要,积极举办各种类型的外语培训班,培养更多的
外语翻译人才;
(三) 接受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委托的各种外语翻译任务,
为经济技术引进和输出服务,为各种对外交往服务;
(四) 加强和外地各翻译团体及翻译工作者的友好往来,促进学术交流;
(五) 维护会员进行学术活动的正当权利,向有关部门反映翻译工作者
的意见和呼声,为翻译工作者举办各种有益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既有单位会员也有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取得“翻译”资格的专业翻译工作者;
(五)具有工程师或相当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能熟练地进行本专业资
料的翻译者;
(六)大学毕业(主要是外语专业),未取得中级职称,但经实践证明外
语水平高,翻译能力强者;
(七)自学外语成材,翻译经验丰富,成绩卓著者;
(八)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有关单位领导干部;
要求参加本会的海外华侨及港澳台同胞、科技人员、专家、学者,经本会理事会审查批准,可吸收为名誉会员。
支持本会工作,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的科研、教学、生产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翻译团体,经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成为本会会员,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一)参加本会的活动;
(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优先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
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茂名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并经茂名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茂名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并经茂名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才能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茂名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并经茂名市民政局批准同意才能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茂名市财政局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茂名市审计局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茂名市民政局和茂名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茂名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茂名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茂名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茂名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茂名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茂名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茂名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茂名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8月1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茂名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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